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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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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利特殊商业的公共工程和设施

    上述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其目的在于便利一般商业。对于某些特殊商业的便利,则有待于特别的设施,又要求有特别的支出。

    与野蛮未开化国家通商,常需要特别保护。普通仓库和客栈的设备,决不能保障非洲西部海岸贸易商人的货物。为防止地方土人的劫夺,对于积货场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建筑防御工事。印度人本来是温顺和善,但因印度政府漫无秩序,所以,欧洲人与其贸易,亦有做同样警戒的必要。英法两国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所拥有的几个最早堡垒,就是借口防备暴力,保护生命财产而获准修建的。一国有了强有力的政府,自不容外人在本国领土内建筑堡垒,在这种场合,就有互派大使、公使或领事的必要。自己国民间发生争执,公使或领事可依从本国习惯予以处决;自己国民与当地人之间发生争执,他可凭外交官的资格,比任何私人更有权力出来干涉,给予国人更多的保护。国家常常专为商业上的利益,需要在外国派驻使馆,本来无论就战争还是同盟关系说,都不需在这些外国设立使馆的。英国在君士坦丁堡首派大使的原因,是土耳其公司的商业。英国派驻俄罗斯的最早的大使馆,完全是起因于商业上的利益。欧洲各国人民因商业利害关系不断发生的冲突,恐怕就是欧洲各国即便在和平时期也在一切邻国永久派驻公使的原因。这个前所未闻的制度,其开始发生,似乎不过是在十五世纪末或十六世纪初,也就是说,不会早于商业贸易开始扩展到欧洲大部分国家,欧洲各国开始注意到商业利益的时候。

    国家为保护某一商业部门而开支的特别费用,如通过向该商业部门征收适当的税来弥补,当不失为公允。例如,在商人开始营业时,征以小额的营业税,或更公平的是,对商人从特定国家输入或向特定国家输出的货物,抽若干成特定的税。据说,最初建立关税制度,就是为了支付保护一般贸易免受海盗抢劫的费用的。但是,如果认为保护一般贸易用去的费用,理应取自征收在一般贸易上的税,那么,为保护特殊贸易用去的特别费用,照理也应取自对该贸易所征的特殊税收。

    保护一般贸易,常被视为国防的重要工作,因而也就成了行政当局一部分必尽的义务。结果,一般关税的征收及应用,就往往委托行政当局。特殊贸易的保护,既是一般贸易保护的一部分,也是行政当局应尽义务的一部分。如果国家的行动总是前后一致的,则为保护特殊贸易而征收的特殊税收,自当同样交付行政当局管辖。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无论从哪方面说,各个国家的行动常是矛盾的。欧洲大部分商业国家,就有若干商人集团,说服了立法机构,把行政当局这方面的义务,以及必然与这义务相关联的一切权力,统统交给他们执行。

    这些公司自担费用来创办政府部门不敢贸然尝试的某些商业部门,它们对该部门商业的创建或许是有所帮助的。但最终它们全无例外地或成为累赘或成为无用,它们对贸易经营不当,而且经营范围狭窄。

    合组公司就是不以联合资本进行贸易,凡具有相当资格的人,都可缴纳若干入伙金,加入组织,并遵守公司章程,但各自的资本由各自经营,贸易危险亦由各自负担。当他们以共同资本进行贸易时,各股员对于贸易上的利润或损失,都按其股份比例分摊。这种公司,称为合股公司。这些合组公司或合股公司,有时拥有专营的特权,有时又不拥有这种特权。

    一批商人自出费用,自冒风险,与某个遥远的蛮国建立新的贸易关系,政府允许其组成股份公司,并在其经营得成功时,给予若干年的贸易垄断权,那没有什么不合理的。说实在的,政府要犒劳这种出钱又费力而且以后会造福大众的实验性贸易,也只有这种最容易最自然的方法了。像这样一种暂时的垄断权,和给予新机器发明者对这机器的专利权,给予新著述的著作者对该著述的出版权,可依同一原理加以辩护。不过,期限一到,垄断权就应该取消。设置的堡垒和要塞如果仍有维持的必要,自应移归政府,由政府做相应的补偿,当地贸易则应向全国人民公开。公司长久的垄断,其结果无异于对全国其他人民加以不合理的负担。这负担有两种:第一,自由贸易下,有关货物的价格必廉,垄断经营,则这些货物的价格必贵。第二,对大多数人民可能是便于经营利于经营的一种事业,现在却被排除在外。他们受这负担,乃是为着最没有价值的目的,即不过使某公司能维持其怠慢、浪费乃至侵吞公款的雇员罢了。由于这些人员的胡乱行为,公司分派的股息,很少超过自由贸易的普通利润率,甚至差很多。但是,用以往的经验推断,股份公司如未取得垄断权,恐怕是无法长久经营任何国外贸易的。在一个地方购入货物,运往另一地方出售图利,而在这两个地方都有许多竞争者,这样就不但需要时刻留心注意需求的变动,而且需要时刻留心注意竞争情况或需求所从满足的供给情况的大得多也频繁得多的变动;运用巧妙的手腕和正确的判断力,使各色货物的数量都能适应需求、供给和竞争各方面的变动情况,这是一场不断变化的战争,要不断注意着警惕着,才能成功。然而股份公司的董事先生们,我们哪儿能期望他们有这种持久力呢?所以,东印度公司,当债款既已偿却,专营特权亦取消时,议会虽制定法案,允许其仍以股份公司资格在东印度与其他商人共同竞争,但在这种情形下,私人冒险者的警惕与注意,可能不久就会使他们厌倦这种贸易了。

    莫雷勒修道院院长为法国有名著作家,对经济学很有研究。他曾列举1600年以后,在欧洲各地设立的国外贸易股份公司,一共有五十五家。据他说这些公司都取得专营特权,但都因管理失当,失败了。他举出的这五十五家中有两三家被他弄错了,它们不是股份公司,而且未遭失败。还有几个失败了的股份公司,他没有列出。

    一个股份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特权而能经营成功的贸易,似乎只有这种性质的贸易,即所有营业活动都可简化为常规,或者说,方法千篇一律,很少变化或毫无变化。这类行业,计有四种:第一,银行业;第二,水、火、兵灾保险业;第三,建修通航河道或运河;第四,大城市的供水行业。

    银行业的原理虽看起来有些深奥,但其实际业务却可以归结为一些规则。贪图眼前厚利,大胆投机,置成规于不顾,总是极其危险,而且往往陷银行于无可挽救的境地。股份公司比私人合伙的公司更能遵守成规。因此,股份公司就似乎很适于银行的营业,所以欧洲主要银行,都是股份公司的性质。在这些公司当中,有许多并未取得专营特权,但却经营得非常成功。英格兰银行,也没有任何特权可言,只是议会限定其他银行的股东不得超过六人以上。爱丁堡两家银行全为股份公司,并无任何垄断权利。

    由火灾、水灾乃至战祸发生的危险,其价值虽不能很正确地计算出来,但可大概地估计出来,因而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制定出严密规则和一定方法。所以,没有特权的股份公司,有可能成功地经营保险业,如伦敦保险公司、皇家贸易保险公司,都是没有取得任何特权的。

    通航河道或运河一旦建成,管理起来就非常简单容易了,可制定出严密的规则与方法,甚至修造河道也可以订立严格的合同。修一英里多少钱,建一个水闸多少钱,都可与承包人订立合同规定。修造引导清水供给城市的运河、水槽或大水管,也可用此方法。这些行业由股份公司出来经营,即使未取得特权,也可大获其利,而实际也往往如此。

    但是,设立股份公司,只因为这样能经营成功,或者说,让一群特定商人享受其邻人享受不到的权利,只因为这样他们能够繁荣,那是绝对不合理的。要使股份公司设立完全合理化,除了所经营的产业可以定出严密规则及方法外,同时还附有其他两个条件:第一,那种产业的效用必显然比大部分的一般商业更大和更普及;第二,其所需资本,必大于私人合伙公司所能筹集的数额。凡是不用大资本就能创办的产业,纵使其效用特大,也不能成为设立股份公司的充分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种企业所产出的东西的需要,可很容易由私人企业者出来供给。就上述四种事业说,这两个条件都同时具备。

    银行业若经营得当,它巨大和一般的效用在本书第二章已详细说明了。但如果一家公共银行的设立,其目的在于维持国家信用,即当国家有特别急需时,为政府垫付某一税收的全部税款,其数也许达数百万镑,而该税收又需一两年后才能收回,这种银行所需资本,当然不是私人合伙公司所能筹集得来的。

    保险业能给予个人财产很大的保障。一种损失也许足以使人破产,但有了保险业,这损失就可分配给许多人,叫全社会分担起来毫不费力。不过,保险业者要想给人以保障,他自己就必须有很大的资本。据说,伦敦两家保险股份公司设立以前,检察长处有一份名单,开列出数年之内失败的一百五十个私人保险业者的姓名。

    很明显,通航水道、运河以及供给城市自来水的各种必要工程,不仅有很大、很普遍的效用,同时,其所需巨大费用,亦非个人财力所及。

    股份公司的设立,必具上述三个条件,才可算为合理。具有这三个条件的行业,除上述四者外,我再也不能想出其他的来。就说伦敦的英国铜业公司、熔铅公司以及玻璃公司吧,就其效用,并不见得怎样大,怎样特别,就其费用,也并不是许多个人的财力难以举办。至于这些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我不知道他们是否能制定出严密的法则及方法,使其适用于股份公司的管理,也不知道他们是否有他们自己所称的可获厚利的理由。矿山企业公司早就破产了。爱丁堡英国麻布公司的股票,近来虽没有从前低落得那么厉害,但较其票面价格,却是相差太远。我们再说说基于国家公益目的而促进某特殊制造业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吧,这种公司往往因为经营失当,以致减少社会总资本,而在其他各方面,同样是利少害多。他们的董事由于企业创办人的误导和欺骗,使他们对某些特定的制造业特别偏爱,尽管他们的动机是最正直的,但必定会妨害其他制造业,必定会使在其他情况下必会存在的适当产业与利润间的自然比例多少受到破坏,而这一自然比例,乃是对一般产业最大也是最有效的奖励。

    青年教育机构也能以同样的方式应付自身的开支。学生付给教师的学金或谢礼,自然构成这类收入。

    即使教师的报酬不全取自这些自然收入,那也不一定就要由社会的一般收入来开支。在许多国家,行政当局有对这些收入的征集和运用之权。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普通学校及专门大学的基金,并不依赖或非常少地依赖于社会一般收入。教育经费都是主要来自地方收入,来自某项地产的租金,或来自指定专作这项用途的专款的利息。这专款或由统治者自己拨给,或由私人捐助,交由保管人管理。

    对各种年龄段人民的教育设施,主要是宗教教育的设施。这种教育,其目的与其说是使人民成为今世的优良公民,倒不如说是为人民来生进入一个更好世界作准备。这种教师的生活费,也同其他普通教师一样,有的专靠听讲者的捐助,有的则来自经国家法律认可的某些财源,如地产、什一税、土地税、薪水等。他们的努力,他们的热心和勤勉,在前一场合,似乎比后一场合要大得多。就这一点来说,新教的教师们,要攻击成立悠久的古旧体系,往往占有不少的便宜。因为,旧教牧师可以依靠圣俸生活,他们往往就不大注意维持大众的信仰和皈依的热情;他们懒惰惯了,甚至不能奋发起来保护他们自身的教会。

    第四节 论维持统治者尊严的费用

    一国统治者,除了履行种种职责所必要的费用以外,为维持其尊严,也需有一定的费用。这费用的大小,随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而不同,随政体形态的不同而不同。

    在富裕而发达的社会中,各阶层人民的房屋、家具、食品、服装以及车马用具,都由质朴而转向奢华,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要求统治者抵制这种风尚。因此,在这些方面,统治者所费也必日益加多。因为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他的尊严。

    就尊严来说,专制君主对于他的臣民,比共和国元首对于其同胞市民,更要高不可攀,所以为了维持这较高的尊严,势必要较大的费用。我们自然能聊到,国王的宫廷肯定比总督或市长的官邸更加富丽堂皇。

    结论

    防御社会的和维持统治者尊严的费用,都是由社会的共同利益来支出的。因此,照正当道理,这两者应当来自全社会一般的收入,而社会各个人的贡献,又需尽可能与他们各自能力相称。

    司法行政的费用,亦无疑是由全社会的一般利益而支出的。这种费用,由全社会一般的利益来开支,并无不当。不过,国家之所以有支出此项费用的必要,乃是因为社会有些人的不公正行为,使得他人非向法院寻求救济和保护不可;而最直接从这项开支受益的,又是那些由法院恢复其权利或保护其权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费用,如按照特殊情形,由他们双方或其中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续费开支,最为妥当。除非罪犯自身无财产资金支付此手续费,否则,这项费用是无需由社会全体负担的。

    为了当地利益所做的地方费用或各州的费用(例如为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区支出的治安费),当由地方收入或各州收入开支,而不应由社会一般收入开支。为了社会局部的利益而增加社会全体的负担,那是不公平的。

    维持良好的道路及交通设施,无疑是有利于社会全体的,所以,其费用由全社会的一般收入开支,并无不妥。不过,最直接享受这些利益的人,乃是往来各处转运货物的商人,以及购用那种货物的消费者。所以,英国的道路通行税,欧洲其他各国所谓路桥费,完全由这两种人负担;这样一来,社会一般人的负担就要减轻许多了。

    一个国家的教育设施及宗教设施,无疑是对社会有益的,其费用由社会的一般收入开支并无不妥。可是,这费用如由那些直接受到教育利益或宗教利益的人来支付,或者由自以为有受到教育利益或宗教利益的必要的人自发地出资支付,恐怕是同样妥当,说不定还有某些好处。

    凡有利于全社会的各种设施或土木工程,如不能全由那些最直接的受益人来维持,或不全是由他们维持,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足之数,就必须由全社会一般的收入来弥补。因此,社会的一般收入,除开支国防费及统治者的花费外,还需补充许多特别收入部门的不足。这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我将在下一章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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