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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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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论防御开支

    一个统治者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主权社会不受其他主权的暴力侵犯,这要凭借军事力量来实现。这种军事力量的开支,在和平时期和动用这种力量的战争时期,根据军事力量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发展的不同形态,而有所不同。

    游猎民族构成的社会形态是最基本的最原始的。比如,北美的一个部落中,族群中每个成员既是猎人,也是战士。参战时,不管是保护自己的团体,还是就其他族群的侵犯进行报复,每个成员都要像在日常生活中一样,自己花力气来维持身体状况。他所处的族群,在这种状态下是没有统治者或者社会的概念的,不管是准备作战,还是进行战争维护,都不会有任何开支。

    在文明国家用军事力量维系防御时,每时随刻都有被野蛮的邻国征服的危险。鞑靼人频繁征服亚洲文明国家的实例充分说明了野蛮国家的军事力量在自然属性上优于文明国家。一支训练有素的常备军队优于任何军事力量。富饶而文明的国家可以组织这样一支军队,完全可以防御来自贫穷和野蛮的近邻的侵略。因此,为了让国家的文明得以延续,并在任何时期都得到保存,一支常备军队是必不可少的。

    一支训练有素的军队是保证一个文明国家有效防御的唯一途径,同理,也是一个野蛮国家迅速通往文明的唯一可行途径。常备军队是不可抗拒的力量,有了它,强大的帝国可以在国家最边远的土地上建立主权统治;没有它,弱小的国家完全无法维系一定程度的政府管理。认真审视彼得大帝给沙俄帝国带来的进步,就会发现,俄国人十分热衷于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常备军队。这是他执行和维系其他规则的工具。正是由于这支军队,帝国从此永享太平。

    有共和倾向的人把常备军队看作对自由的威胁。在国家宪法没有把将军和主要将官的利益结合起来的情况下,的确如此。恺撒的军队摧毁了罗马共和,克伦威尔的军队把国会扫地出门。但如果军队的将军是统治者本人,军队的主要将官是显赫的贵族和绅士,如果军队指挥权所有者在行政当局享有最大利益的话,常备军队就不会对自由构成威胁。相反,在某种情况下还会对自由有利。统治者有了常备军的护持,他就无需像近代一些共和国那样,监视人民的细微行动,时时猜疑人民会扰乱和平。如果一国行政长官,尽管国内的大部分人民愿予以支持,但群众的每一处不满,都会使他感到安全受威胁,或者,如果哪怕是一点儿小小的纷扰,也有可能不到几小时就掀起大的革命,那么为防微杜渐,政府就不得不使用权力,来镇压一切对自己表示不满的力量。反之,一国统治者如果感到支持自己的,不但有可靠的贵族,且有精练的常备军,那么即使是最粗暴,最无稽,最放肆的抗议,也不至于引起他的不安。他可以平心静气地宽恕这些抗议,甚至可以置之不理。并且,他既然意识到了自己地位的稳固,他就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这样做。所以,几乎没有限制的自由,只有在统治者有精练的常备军作保障的国家,才可见到,也只有在这种国家,才无需因公共安全而赋予统治者压抑任何放肆自由的绝对权力。

    总之,统治者的第一职责,就是本国社会的安全,防止受到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这种职责实行的代价,势必随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渐增大。原本无论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都无需统治者支出费用来维持社会的兵力,随着社会的进步,最开始在战时就需要统治者出钱维持,渐渐地在和平时期也要统治者出钱维持了。

    火器发明后,战争艺术起了很大变化,导致平时训练维持兵力的费用,以及战时投入使用兵力的费用,都进一步增加。军队所使用的武器与弹药都比以前更贵。与矛及弓箭相比,短枪更贵,与弩炮或石炮比较,大炮或臼炮更贵。近代阅兵所消耗的弹药,发射出去就没法回收,这就更需要巨额的费用了。至于往日,阅兵所投的矛和所放的箭,均很容易收回,并且其价值极微。与弩炮和石炮比较,大炮和臼炮不仅是昂贵的机械,而且是非常笨重的机械。这笨重机械制造起来要较大的费用,制成后运往战场也要较大的费用。此外,近代大炮的作战效力,非往昔的石弩可比,所以要给一个都市设防来抵御这种大炮的攻击,哪怕只抵抗几个星期,也是相当困难的,因而,城防费用也浩大得多。近代,国防费用日益增大有很多原因。其中,事物自然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避免的,而战争艺术上的革命对这种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引起这个大革命的,似乎不过是一个偶然事件,即火药的发明。

    近代战争火药费用的浩大,显然给能够负担此浩大费用的国家提供了优势,因而文明富饶的国家比野蛮贫穷的国家更有优势。在古代,富裕文明国家很难防御贫穷野蛮国家的侵略;在近代,则恰恰相反。火器的发明,一开始看起来,似乎是弊大于利。但实际上,对文明的延续和扩张是有帮助的。

    第二节 论司法经费

    统治者的第二个义务,是尽可能保护社会中的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同样的,这种义务的实行,也是根据社会各时期的不同而有费用大小的差异。

    然而,认真说来,无论哪个国家,都不能说审判是免费的。至少,诉讼当事人总不能不付律师和辩护人的报酬,否则,他们执行职务就会比实际情况还要令人不满意。每年付给律师和辩护人的手续费,就各法庭总计起来,恐怕要比审判官的薪俸多得多。审判官的薪俸,虽然由国王支付,但在任何地方,诉讼案件的必要花费都没有大减。不过,禁止审判官向诉讼当事人收受礼物或手续费,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不如说是为了防止腐败。

    审判官是一个享有高尚名誉的官职,报酬即便再少,想干的人依旧多。比审判官职位较低的治安官,他们的工作是异常麻烦的,而报酬是少得可怜的,然而大多数的乡绅却要想方设法地把这个职位弄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员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处理不很妥善,也不过占国家全部费用的极小一部分。这情况不限于哪一国,各文明国家都是如此。

    此外,也不难从法院手续费里支付全部司法经费。这种办法,不会使司法行政陷于实际的腐败,而国家收入却可省去一笔————虽然是小小的一笔开支。可是,法院手续费,如有一部分要划归权力极大,诸如统治者这类的人,而且是构成他收入的相当大部分,那么这种手续费就很难有效地规定了。但如果享有这手续费的主要人物,不是统治者,而是审判官,那就极其容易了。法律虽不能常常叫统治者遵守某种规定,但对于审判官,却不难使其遵守规定的章程。法院手续费如果管理规定得很严格,并在一定的诉讼期间,全部缴入出纳机构,待诉讼决定之后而不在决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审判官,那么,和废止这种手续费相比,征收这种手续费,也就同样不会有任何腐败的危险了。这种手续费,可能完全足够开销全部司法费用而又不至于使诉讼费用显著增加。不到一个案件判决终了,审判官不得支取这手续费,这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可激励全体法院人员的勤勉。在审判官员非常多的法院,如果每人应分的手续费的份额以他们各人在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间及日数为标准,这更可激励各个审判官的勤勉的判案。公家的事务,办好才给酬,并且按勤勉的程度决定报酬的多寡,这样才能办好。

    由各法院对受理的诉讼案件收印花税,用以维持该院法官及其他人员,这种办法也足以提供司法行政费用,且不会对社会的一般收入增加负担。不过,审判官在这一场合,可能为了要尽量增加印花税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手续。近代欧洲的习惯,大都是以辩护人及法院书记所写的公文用纸的页数决定他们的报酬,而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又都有规定。所以,辩护人及法院书记,为增加报酬,往往故意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语句。我相信,其结果就是欧洲一切法院公文的文字都变得陈腐不堪。同样的诱惑说不定会使诉讼的手续形式发生同样的腐化。

    第三节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

    统治者或国家的第三种,也是最后一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益处的,但就其性质而言,如果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并且,随着社会发展时期的不同,执行这种义务所需的费用的大小也非常不同。

    除上述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需的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外,与其性质相同的其他设施和工程,主要为便利社会商业,促进人民教育的公共设施和工程。教育上的设施,可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关于青年教育的设施;二是关于一切年龄人民的教育的设施。凡这种种设施和工程所需的费用,该如何最为妥善地支付,在本章这一节分作以下三项研究。

    为便利一般商业所需的公共工程和设施

    一国商业的发达,全赖有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公共工程。显然,这类工程的建造和维护费用,在社会不同时期也极不相同。一国公路的建设费和维护费,显然必随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而增加,换言之,必随公路上所搬运货物的数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桥梁的支持力,一定要适应桥上车辆的数量和重量。运河的深度及水量,一定要适应货船的数量及吨位。港湾的大小,一定要与停泊的船的数量成比例。

    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不必由通常所谓的国家收入来开支。在许多国家,国家收入的征收和动用都是委之于行政当局的。这类工程的大部分可以如此管理,使它们自身提供足以支付自己费用的特别收入,而无需增加社会的负担。

    例如,在大多数的场合,公路、桥梁、运河的建筑费和维护费,都可通过对车船收取小额的通行税来获得;港湾的建筑费和维护费,都可通过对装卸货物所收的小额港口税来获得。此外,为便利商业而铸造货币的设施,在许多国家,不但能开支自己的费用,而且能对统治者贡献一笔小收入,即铸币税。另一设施,即邮政局,几乎在一切国家,除提供本身的开支外,还给统治者带来一项极大的收入。

    车辆通过公路或桥梁,船舶通过运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吨数的比例缴纳通行税,那么,它们就可以说是恰恰按照其所加于各项公共工程的损耗的比例支付其维持费。似乎这是维持这些公共工程的最公平的办法了。况且,这通行税虽由贩运者支付,他只不过暂时垫支,结果仍是转嫁在货物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同时,因为有了这类公共工程,货物的运输费大大减少了,消费者虽然担负了这通行税,却比在没有这类公共工程时,能购得较便宜的货物,因为货物价格由通行税抬高的程度,究竟不及其由运费低廉而降低的程度。所以,最终支付这种税的人,所得的利益多于所受的损失。实际上,他不过是舍弃了所得的一部分。似乎再没有一种更公平的征税方法了。

    就车辆而论,如果以重量为标准,对极尽奢华的车辆和对四轮大马车、驿递马车等所征的通行税,略高于对不可缺少的车辆,如两轮运货马车、四轮马车等所征的税,那就可毫无困难地使懒惰与虚荣的富人对贫民的救济作出贡献,换言之,使运往国内各地的笨重货物的运费减低若干。

    公路、桥梁、运河等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由利用它们的商业来建造和维持,那么,这种工程就只能在商业需要它们的地方兴建。此外,建造的费用,建造的华丽规模,也必须与该商业的负担能力相称。宏伟的大道,断不能在无商业可言的荒凉国家内建造,也断不能单为通达州长或州长所要献媚的某些大领主的乡村别墅而建造。同样的,不能在无人通过的地方或单为增益附近宫殿凭窗眺望的景致,而在河上架设大桥。这类事情,在公共工程建设费不由该工程本身提供的费用而由其他收入开支的国家,有时亦有发生。

    欧洲许多地方的运河通行税或水闸税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些人为保持这种利益,自然竭力维护这运河。如果不加以相当的修理,航行必然会停止,而他们由通行税所获的全部利益,也就将跟着消失。如果运河的通行税,交给那些没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去征收,他们对于这项工程的维持,一定不会像个人那样在意。兰格多克运河,是由法国国王及兰格多克州拿出一千三百万利弗建造的;一千三百万利弗,按上世纪末每马克银合二十八利弗的法国货币价值计算,约合九十万英镑。这个大工程完成时,人们觉得最妥善的维护方法,就是把这运河的全部通行税,赠给设计并监督这项工程的技师里格。这项通行税现已成了里格后代子孙的一大宗收入。因此他们非常注意这条运河的修理。假使当时没有想出这妥善的方法,而把通行税交给一帮利不关己的管理人员,那么这通行税全部恐怕都要消费在装饰性的不必要的用途上了,而这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则任其塌毁。

    维护公路的通行税,却不能随便赠予个人,作为他个人的收入。因为,运河不加修理,会变得完全不能通航,但公路不加修理,却不会完全不能通行。因此,收取公路通行税者,尽管全不修理这道路,这道路却依然可以一分不少地给他提供通行税。所以,维持这类工程的通行税,应当交由管理人员或保管人员去管理。

    一项公共工程,如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维持,而其便利又只限于某特定地方或某特定区域,那么,把它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国家收入来维持,就不如把它放在地方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来维持,这样更为妥当。比如,伦敦市的照明与铺路费用,如由国库开支,那街上所点的灯所铺的石,能做到现在这样完善,其费用能像现在这样节省吗?况且,这费用如非取自伦敦各特定街坊、教区及市区的居民所缴纳的地方税,那势必要从国家的收入项下开支,其结果是国家中不能受到这街灯利益的大部分居民,就要无端分摊这些费用了。

    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管理各自的收入,固然有时不免发生弊病,但是,这种弊病与大帝国收入管理时发生的弊病相比,实在算不了什么。况且,与后者所生的弊病比较,前者的弊病,容易矫正得多。在英国,在地方或州治安官的管理之下,乡下人民为修葺公路,每年需提供的六日劳役,这种劳役在使用上也许并不得当,但从没有发生虐待和压迫的行为。在法国,此项劳役归州长管理,但不一定比英国用得适当,而强征勒索的举动,往往极尽惨酷暴戾之能事。法国人所谓的强迫劳役制,成了官吏鱼肉人民的主要工具,如果某教区或某村社不幸为官吏所嫉恶,便往往借此施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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