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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意思。————作者

    注209 第14页。————作者

    注210 第30页。————作者

    注211 第22页。————作者

    注212 着重号是原有的。————译者

    注213 沃弗纳格(1715——1747),法国18世纪一位英年早逝的青年文学家,逝世时年仅三十二岁;法国文学史家朗松认为,从哲学思想和伦理观来看,沃弗纳格可以说是一个前连费讷龙后接卢梭的人物。————译者

    注214 由于日内瓦没有一部正式的刑法,所以官员可以任意对罪犯定罪。不过,尽管这在立法工作上是一个很大的缺陷,是自由的国家中滥用权力的典型,但官员们的这一权力顶多也只能惩办那些在全社会的人看来都是违犯自然法的罪行和成文法明文禁止的事情;从来不允许官员利用这一权力给无罪的人捏造罪名,而且,对任何一种罪行的审理,都不得因为担心罪犯逃脱惩处便打乱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作者

    注215 参见《宗教法庭法官手册》。————作者

    注216 见《意见书》(铅印本)第22、23页。————作者

    注217 “我对教育问题也思考了一段时间。这是舍农索夫人请我在这方面下工夫的,因为她丈夫对儿子的教育方法不当,使她对自己的儿子非常担忧。”(卢梭:《忏悔录》,第9卷)。————译者

    注218 第25页。————作者

    注219 第23页。————作者

    注220 官员们对这件事情的处理非常谨慎,无论是程序的进行还是教规督导委员会的咨文的送达和法庭的判决,都既缓慢又逐步完成一个之后再进行下一个。法官们登上法官席,呼唤上帝的名,把《圣经》放在自己面前,经过慎重审理和征求公民们的意见之后,当着人民的面做出他们的判决,使人民了解他们那样判决的理由,并把他们的判决印发给大家。对一本书的简单的判决竟如此慎重,既不侮辱作者,也不逮捕作者,尽管这位作者既固执己见又抗拒法庭的传唤。可是如今的那些先生们从这件事情中学到的是:千万别那么慎重地对待人的荣誉与自由,尤其是公民的荣誉和自由,因为,请注意:莫雷里不是公民。注220b ————作者

    注220a 指《乡间来信》的作者特农香。————译者

    注220b 据《案情摘要》说:莫雷里“原籍巴黎,在日内瓦城中居住的时间不多。”————译者

    注221 第17页。————作者

    注222 第18页。————作者

    注223 第17页。————作者

    注224 参见《日内瓦史》12开本第2卷第550页和注释。————作者

    注225 安托万如果改正了,他会不会照样被烧死呢?按照《乡间来信》的作者的意见,安托万将依然会被烧死的。然而,他也很可能不会被烧死,因为,尽管他很顽固,官员们也不会不去征求教士们的意见的;他们认为,从某个角度看,安托万依然是归教士们管辖的。————作者

    注226 任何一种不违犯自然法的行为,除明文禁止的以外,都不会构成罪行。我这个话的目的是让那些肤浅的理论家认识到我的二难推理是很严格的。————作者

    注227 第21页。————作者

    注228 “愚鲁”二字是《乡间来信》的作者特农香的原话,他说:“一本应受惩办的书的作者,行事必然是行事不谨慎的和愚鲁的。”(见《乡间来信》,第20页)————译者

    注229 卢梭诞生于1712年,到他1762年发表《爱弥儿》时,正好是五十年,“五十年的光辉”一语指此。————译者

    注230 仔细一分析,就可看出在《乡间来信》的作者对我提出的那一大堆指摘中,有许多地方不值一驳,例如他说我那本受到法院谴责的书同我的其他著作的版式是完全一样的。是的,它们都是十二开本和八开本;请问:其他作者的书又是几开本呢?他还说它们是同一个书商出版的;这就说得不对了。《爱弥儿》是由几个不同的书商印制的,而不是由我那个书商出版的,注230a 用的是我的其他几本书没有用过的字体。由此可见,由他的指摘得出的结论,不仅不对我有害,反倒可以帮我辩护。————作者

    注230a 句中的“我那个书商”指曾出版卢梭的《论不平等》等书的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书商雷伊,而《爱弥儿》,正如卢梭所说的,是由另外几个书商出版的。“1761年《爱弥儿》脱稿后,巴黎的书商杜什纳与卢梭签订了出版合同。接着,杜什纳于同年11月和12月分别与荷兰海牙的印刷商勒奥姆和法国里昂的印刷商让·布吕瑟签约,由这两个印刷商承印;前者负责‘法国以外的地方’的发行,后者则在法国境内发行。”(李平沤:《如歌的教育历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译者

    注231 指持不同意见者。————译者

    注232 第23、24页。————作者

    注233 卢梭的这句话,是有所指的:伏尔泰的著作,包括他那本受到公众批评的《戆第德》,在日内瓦一版再版;他的《路易十四时代》和《风俗论》在法国被禁止,而在日内瓦却畅销。————译者

    注234 指普鲁士王国治下的莫蒂埃。————译者

    注235 指他1762年11月18日写给巴黎博蒙大主教的信。————译者

    注236 在《致博蒙大主教的信》发表后不久,大约在1763年5月,卢梭与索特恩曾到法国蓬塔利埃一游。(见《忏悔录》第12卷)————译者

    注237 指友人。————译者

    注238 1763年5月,勒尼普自巴黎写信给卢梭说:“我不相信此间有人想加害于你,何况现在在你所住的地方,那位君王也不允许任何人这么干;在你目前所在的地方,唯一对你抱敌对态度的,是当地的教会人士。”(《卢梭通信集》,第9卷,第307页)————译者

    注239 关于卢梭与普鲁士王国纳沙泰尔邦总督乔治·凯特的友谊,以及在卢梭逃匿莫蒂埃的两年多时间里乔治·凯特对他的关怀与庇护,请参见《忏悔录》,第12卷。————译者

    注240 阿里斯托芬(约公元前446——前385),古希腊剧作家。————译者

    注241 苏格拉底(约公元前469——前339),古希腊哲学家。————译者

    注242 请注意,我是按照习惯来使用“冒犯上帝”这个词语的,不过,我不赞成按它的本义使用,因为我觉得用起来也不确切,好像确实曾经有那么一个人或那么一个天使甚至魔鬼故意冒犯上帝似的。我们用“使上帝感到不悦”来表达,较为合适,《圣经》中有许多地方都是这样表达的;这证明我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些满脑子神学概念的人按照他们的狭隘思想来解说这本圣洁的书,必然会把它的原意弄得面目全非;他们就是用这套办法使人们陷入疯狂和盲信的。我发现罗马教在用通俗的语言翻译《圣经》方面是很谨慎的。由于既没有必要一定要人们在咏唱《雅歌》注242a 时有一种安乐的感觉,也没有必要一定要人们像大卫那样对敌人骂不停嘴,更不需要像圣保罗那样把上帝的恩宠说得神乎其神,所以,用不准确的词儿表述作者的意思,用不准确的语言表述《福音书》中的微言大义,那是很危险的,因为,差之毫厘,就失之千里。————作者

    注242a 《雅歌》是《圣经·旧约全书》中的一卷。————译者

    注243 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2卷,第4章。————译者

    注244 卢梭在《山中来信》中有好几处不指名地提到了伏尔泰,但只有在这里点了伏尔泰的名。————译者

    注245 句中的“宽容精神”一语,指伏尔泰1762年发表的《论宽容》一书。————译者

    注246 在纳沙泰尔图书馆收藏的手稿中,此处不是“某书、某书和某书,”而是“你们看《精神》,看《东方的专制主义》”,很显然是指爱尔维修的《精神论》(1758)和尼柯拉·安托万·布朗热的《论东方的专制主义的起源》(1761)。————译者

    注247 关于卢梭放弃日内瓦公民身份一事的原因和经过,请参见《忏悔录》,第12卷。————译者

    注248 指1757年达朗贝尔发表在《百科全书》第7卷中的词条《日内瓦》。————译者

    注249 指卢梭为批驳达朗贝尔的《日内瓦》而发表的《致达朗贝尔的信》(1758)。————译者

    注250 卢梭的这个话说得不错;他在《爱弥儿》中的《信仰自白》里,就是以日内瓦的教士为模型来描写他心目中的基督徒的;在本书的第六封信中,他还把日内瓦的政治制度描写成一个良好的政治制度的典型。————译者

    注251 指当时的法国图书总监马尔泽尔布(1721——1794),卢梭的《爱弥儿》之能在法国出版,马尔泽尔布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译者

    注252 指《爱弥儿》。————译者

    注253 这个问题,卢梭是有所感触而提出的。到18世纪上半叶,加尔文教义和按这个教义规范的生活方式,在日内瓦已逐渐淡化,只有一般的中下层人民还保持昔日的风尚,而上层人士已沾染了法国的习气,崇尚奢侈,喜欢讲究排场的社交生活,甚至有时候还模仿伏尔泰,用风趣的俏皮话谈论宗教问题。卢梭不赞成他们这样做,所以他在前面说他“毫不惋惜地把这个武器留给我的敌人去使用。”————译者

    注254 在《山中来信》中,第六封信是文字最短的一封,是专门为《社会契约论》辩护而写的。由于《乡间来信》的作者特农香没有在书中说明他指摘《社会契约论》及其作者的理由,所以卢梭不知道如何着手批驳,因而只能集中笔墨阐述《社会契约论》中的主要论点,从而表明自己没有攻击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是没有什么罪行可指摘的。————译者

    注255 指《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译者

    注256 指《爱弥儿》。————译者

    注257 指《社会契约论》。————译者

    注258 这个“摘要”指《爱弥儿》中的那篇《游历》。这篇《游历》的大部分内容是经过简写的《社会契约论》的撮要,不仅文字畅晓,以简明的词句阐述了《社会契约论》中的一些艰深的义理,而更重要的是,它针对书中陈述的原理,用提问的方式启发人们对许多政治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见卢梭:《爱弥儿》,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下卷,第690——723页)————译者

    注259 “国家或城邦只不过是一个道德人格,它的生命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社会契约论》,第2卷,第4章)————译者

    注260 参见《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3章。————译者

    注261 参见《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2章。————译者

    注262 指17世纪的神学家博絮埃(1627——1704)等人。————译者

    注263 参见《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5章。————译者

    注264 甚至对“神的旨意”这一观点也是可以争论的,至少在具体问题上是可以争论的,因为,尽管“神希望什么,人也应当希望什么”这层道理是大家都明白的,但对于“神是否希望人们喜欢这样的政府而不喜欢那样的政府,是否希望人们服从张某人而不服从王某人,”那就不明白了。这就是可争论的问题嘛。————作者

    注265 “每个人都是把自己奉献给全体,而不是奉献给任何一个个人。”(见《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6章)————译者

    注266 “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见《社会契约论》,第1卷,第6章)————译者

    注267 这句话,正好是《社会契约论》第2卷第1和第2章的标题。————译者

    注268 参见《社会契约论》,第2卷,第6章。————译者

    注269 参见《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1章。————译者

    注270 参见《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2章。————译者

    注271 参见《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10章。————译者

    注272 三种形式的政府:民主制政府、贵族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参见《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3章。————译者

    注273 就政府的形式而言,卢梭倾向于选举而又不世袭的贵族制政府(参见《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5章),“贵族制”(Aristocratie)是政治学上关于国家政治体制分类的一个用语。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也使用这个词,但词中的“贵族”二字没有人们通常所说的公爵、侯爵或皇家与王室成员的意思。————译者

    注274 参见《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10——14章。————译者

    注275 1762年6月15日,有一个名叫穆尔杜的人写信告诉卢梭:“我们城中(指日内瓦。————引者注)的有产者说《社会契约论》是他们获得自由的武器。虽然一小部分人把它烧了,但大多数人却扬扬得意。”(参见雷蒙·特鲁松:《卢梭传》,李平沤、何三雅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95页)————译者

    注276 指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1516)。————译者

    注277 指德尼·维拉斯的《塞瓦兰人的历史》(1677)。————译者

    注278 指荷兰;《社会契约论》是由阿姆斯特丹的书商雷伊出版的。————译者

    注279 在巴黎和日内瓦的做法起初引起的议论闹得甚嚣尘上之时,那位受惊吓的官员注279a 曾一度禁这两本书,注279b 但经过他亲自审查之后,这位明智的官员就改变了看法,尤其是改变了他对《社会契约论》的看法。————作者

    注279a 指法国图书总监马尔泽尔布。————译者

    注279b 指《爱弥儿》和《社会契约论》。————译者

    注280 参见《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6章。————译者

    注281 西德尼,指英国共和主义者阿尔杰农·西德尼,著有《关于政府的几点思考》一书,因涉嫌参与赖伊反政府阴谋,被判处死刑。————译者

    注282 指日内瓦小议会的二十五个成员;卢梭称他们为二十五个暴君。————译者

    注283 按1735年颁布的《执政官选举条例》,大议会每年举行一次执政官换届选举,从小议会事先在其成员中指定的八名候选人中选举四位当年的执政官。————译者

    注284 “从政府篡夺了主权之时起,社会公约便被破坏了。”(参见《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10章)————译者

    注285 指大议会、二百人议会和小议会。————译者

    注286 在谈到波兰的政治体制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7章中指出:“由于每一部分的权力是独立的但是是不完备的,……政府内部没有统一性,因而使国家缺乏联系。”————译者

    注287 此项权力后来被授予他们的副手,而副手只不过是代表他们去行使,因此无须在大议会进行宣誓。然而,《乡间来信》的作者却认为“小议会的成员们的宣誓难道不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和神订立的约定的执行,难道不是要看在什么地方订立就在什么地方执行吗?”不,当然不;不过,是否因此就可以说无论在什么地方和无论向谁宣誓都没有关系呢?这方面的选择难道不表明此项权力是由谁授予和应向谁汇报执行的情况吗?在需要查询这些事情的时候,我们应向政府中的哪些人查询呢?他们是真的不知道,还是假装不知道呢?————作者

    注288 小议会的成员也出席,但他们不宣誓,一直坐在自己的座位上。————作者

    注289 指小议会;小议会的二十五个成员是由二百人议会推选的。————译者

    注290 在执政官制建立的初期,四位新当选的执政官和四位老执政官每年都要撤换小议会留任的十六个成员中的八个成员,并提出八个新的候选人,由二百人议会投票表决通过或否决。然而这个办法后来不知不觉地变成只撤换那些行为遭到谴责的参议员;而且,如果他们犯了某种重大的错误的话,那就用不着等到选举的时候才惩办他们:人们先把他们关进监狱,并像对待最卑微的人那样对他们提出起诉。通过这个提前严惩的办法,就只有无可指摘的行端品正的参议员才能留任;今天徒具虚名的参议员和参议院就是这样演变而来的。这是自由的政府注290a 的一种很高明的手段;它在篡夺主权者的权力方面竟然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实现的。

    这两个议会的相互权力,本来是可以防止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无视另一个而擅自单独使用这一权力的;一个必须和另一个联合起来,才能行使这一权力,否则就会遭到报复。参议院的作用是协助它们联合起来对抗有产者,并协助它们互相撤换对方没有团体精神的成员。————作者

    注290a 指力图摆脱大议会的监督而自由行动的小议会。————译者

    注291 从1655年起,小议会和二百人议会就是这样实行违法的内定候选人的办法的。————作者

    注292 总检察长原本是司法系统的人,可是后来变成了小议会的人。使这个职务的行使必将违背设立此职的初衷的原因有两个:一个原因是这个制度本身的弊端使这一官职成了进入小议会的阶梯,而总检察长原本是不应当指望再升任更高的职务的,而且法律也禁止他觊觎其他的官职;第二个原因是由于人民的考虑不周,把这个职务交给那些与小议会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担任,而没有想到他们不久就会使用人民交给他们保护人民的武器来反对人民。我听说有些日内瓦人认为人民的人和担任司法工作的人是有区别的,好像这两者不是同一个人似的。总检察长在任职的六年时间里是有产者的首领,任满以后就担任人民的顾问;这种做法,就能使有产者们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咨询吗?就能说选人选得很恰当吗?————作者

    注293 从1734年起,日内瓦连续经历了几年严重的内部骚乱;经过伯尔尼、苏黎世和法国的从中调停,到1738年骚乱才结束。这三个国家的全权代表经过协商,提出了一个和解方案:《为和平解决日内瓦的纷争而制定的调停法》,于1738年5月8日在大议会上得到批准,并与日内瓦的宪法和民法一起构成日内瓦的基本大法。————译者

    注294 1716年增收捐税的目的,是为了筹措修建新的城防工事的费用。这项新的城防工事的计划很庞大,已实施了一部分。那么庞大的工事,当然需要一支庞大的城防队伍。而事实上,这支庞大的城防队伍是用来控制公民和有产者的。官员们就是这样用公民和有产者的钱来打造束缚他们的枷锁的。这个计划虽很周密,但实行起来却处处掣肘,因此没有成功。————作者

    注295 参见第195页译者注。————译者

    注296 指《调停法》的末尾一章所说的“保证”:“为实行上述条款,特提出如下保证……”————译者

    注297 指达朗贝尔1757年发表在《百科全书》第7卷中的词条《日内瓦》。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卢梭《致达朗贝尔的信》中有这个词条的全译文,对日内瓦的政治、宗教和社会状况有极精辟的分析和评论,值得一读。————译者

    注298 关于这五个机构,《调停法》第1条是这样说的:“所有组成日内瓦政府的各个机构,即:四执政官署、二十五人议会、六十人议会、二百人议会和大议会,各自行使其由国家的基本法规定的权利和职权……”————译者

    注299 在向二百人议会提出小议会成员的候选人时,再也没有什么事情是比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理更容易的了。不过,还需要增加这样一条规定,即:只有曾经担任过小议会成员的助理的人才能被选入小议会。这样,职位的晋升办法就更完善,三个议会都可为那个推动一切的议会的人员的选举共同努力。为了保持体制的完整,这一步骤不仅很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从今天大家把助理人员的遴选不当一回事情来看,就知道日内瓦人没有认识到增加这一条的好处,不过,当这个职务变成唯一能进入小议会的门径时,大家的看法也许就会大为改变了。————作者

    注300 此处,在纳沙泰尔图书馆收藏的手稿本中作:“压迫人民”。————译者

    注301 小议会的成员起初只不过是执政官的助手,由执政官在人民中挑选几个有声望的或办事老到的人充当。每一个执政官可以在人民中间挑选四个或五个,其任期与执政官的任期相同,有时候还可以改换他们当中的一个或几个。1487年,外号人称“埃斯帕涅”的昂利当选为第一个终身小议会议员,并得到了大议会的批准。后来,甚至不需要先成为公民之后才能担任这个职务。有一个名叫米舍尔·基耶·多隆的家伙被选入了小议会,因他经常玩弄他在罗马学到的那套手腕便被逐出了小议会;人们有鉴于此,才制定了小议会成员的选举法。那时候日内瓦的官员们,个个都像人民的父兄,对奸诈狡猾的人是深恶而痛绝之的。————作者

    注302 关于这一点,第三条的开头就讲得很清楚;它说:“合法召开的大议会的权力和工作始终是不可更改地规定和限制于如下各条……”接着就分条列举了这样六项权力:立法权、选举权、结盟权、宣战和媾和权、新增税收权和筹划城防工事权。————译者

    注303 “最高权威是不能转让的,也是不能改动的。如果限制它,那就必然会摧毁它。说主权者给自己头上加一个上级,这个话是很荒谬的,也是矛盾的。”(《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16章)————译者

    注304 《社会契约论》是这样论述的:“公意一有了个别目的,它就会改变它的性质,就不能再作为公意对某个人或某件事情做出判决。……如果不加区别地用许许多多个别的法令来做应该由政府来做的事,这时候,人民就不再有真正意义的公意,他们就不是作为主权者行事,而是作为行政官行事了。这似乎与一般人的看法相反。……”(《社会契约论》,第2卷,第4章)————译者

    注305 这个话,是撇开他们的生活放荡而言的;对于他们的放荡行为,我当然是不赞成的。————作者

    注306 《调停法》第5条规定:“所有一切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都必须通过执政官、小议会和大议会提交。”第6条规定:“一切议案,在未经过二十五人议会审议通过以前,不得提交二百人议会审议;只有在经过二百人议会审议通过以后,才能提交大会审议。”————译者

    注307 从《教会法》最后一条就可看出,定期召开的大议会是同该法同样古老的。在1735年印行的1576年的《教会法》中,大议会是规定为每五年召开五次;而在1562年印行的1561年的《教会法》中又规定为每三年召开三次。我们不能说召开大议会的目的只是为了宣读《教会法》,因为当时已经把它印发给每一个人了,所以每一个人都可从容阅读,用不着单单为了宣读它而花力气召开一次大议会。不幸的是,他们处心积虑地废掉了这一古老的传统。这些传统在当前对各项法规的解释是大有用处的。————作者

    注308 我将在后面对那道废除令进行评述。————作者

    注309 从前在日内瓦经常召开大议会;事情无论大小都拿到会上讨论。1707年,执政官舒埃先生在一次有名的发言中说国家的衰弱和灾难从前都是由于经常集会造成的(我们从后面的叙述就可看出他这个话是否可信),他还说,由于到会的人数急剧增加,因此,今天要想经常集会已经是不可能了。他说,从前的会不超过二三百人,而现在已经达到一千三百到一千四百人。我们发现,他的话在两个方面有所夸大。

    最早的大议会,出席的人数至少有五六百人;很难举出哪一次大议会是只有二三百人。1420年,在出席会议的人中,单单签约的人就有七百二十人之多;不久以后又增加了二百多个有产者。

    尽管日内瓦愈来愈变成商业城市,愈来愈富有,但它的人口并未大量增加,也没有扩建环城一带的城防工事,而且还拆除了几个城郊的居民区。由于缺乏土地,一切生活必需品都要仰仗邻国,因此,若再扩大的话,就势必会削弱国力。1404年城中至少有一千三百户人,总人数至少有一万三千人,今天至少有两万人;这个比数还不到3∶14,而且,从这个总人数中还要减去不能参加大会的土著人、暂住居民和外国人。自从大批法国避难者来到日内瓦和工业获得长足发展以后,这些人的人数的增加比有产者的人数的增加快得多。如今,有几次大议会出席的人数已经达到一千四百到一千五百人。不过,通常到不了这个数字。有几次大议会虽然有一千三百人出席,那也只是在关键时刻好公民们认为若缺席不参加就是不履行誓言,而官员们也把他们的支持者团弄到会上,以壮他们的声势。在15世纪就没有出现过今天的官员们玩弄的这种花招,因为那时候根本就不需要。在通常的情况下,出席大会的人数介于八百和九百之间,有时候还少于1420年的人数;尤其是在夏季和讨论不甚重要的事情时,出席的人数就更少了。我本人在1754年参加过一次大议会,那次到会的人数肯定不到七百人。

    从以上所说的情况可以看出,通前彻后地拉平来计算,今天的大议会大约同两三个世纪以前的大议会的人数差不多,即使有差别,差别也不大。可是,那时候大家都可以在会上发言,当时还没有我们今天所见到的这些规则;会场上的人有时候也大声嚷嚷,但大家是自由的,官员们也受到尊重,开会的次数也很频繁,可见执政官舒埃先生的说法不对,他的推理也是错误的。————作者

    注310 指《乡间来信》的作者特农香等人。————译者

    注311 指罗马。————译者

    注312 指二百人议会。————译者

    注313 在按共和制治理的法语国家中,应当单独确定一种语言为政府使用的语言。例如délibérer、opiner和voter分别指的是三件大不相同的事情,可是法国人用起来却不严格区别。délibérer的意思是:慎重考虑是赞成还是反对;opiner的意思是:发表意见和说明理由;voter的意思是:投票表决。首先,人们把事情提出来商讨,让大家发表意见,最后是投票表决。各国法庭的形式都差不多是相同的。不过,在君主国中,公众用不着了解这些词儿的意思;它们是律师习用的语言。孟德斯鸠先生对这一点是完全了解的,但他也有用语不准确的地方;他在书中经常说puissance exécutive;他这样说,是不符合语言类推法的原则的,把本来是名词的exécuteur变成了形容词;他书中的le pouvoir législateur,也是这样错用的。————作者

    注314 卢梭在这里列举的小议会的“难以置信的权力”是一点也没有夸大的;正如阿梅德·洛热在他的《小议会》一文中所说的:“没有一件事情不属于小议会的管辖范围。”————译者

    注315 这桩案子发生在1707年;这位公民的名字叫尼可拉·勒梅特,因支持后面提到的法西奥为捍卫人民的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便遭到小议会的仇恨,被判处死刑。————译者

    注316 “被代表者”指人民。————译者

    注317 我这个话,只是就这个机构的精神而言。我深知在二百人议会里也有一些明智和充满热情的人,然而由于他们一直是在小议会的监视之下,听任小议会的摆布,既没有外援支持,而且在内部还受到排挤,所以不敢贸然采取徒劳无益的行动,以免招来麻烦,甚至丢掉职位。现在的局势是:宵小狂呼乱叫,扬扬得意,而智者只能哀声叹息,沉默无语。

    不过,二百人议会从前倒也不是没有威信的,没有堕落到今天这个样子。从前,他们也受到公众的尊敬和公民们的信任;公民们放手让他们行使大议会的权力,然而后来小议会通过这条间接的渠道把权力抓到了它自己的手里。这方面的新的证据,后文即将谈到。日内瓦的有产者们不大爱活动,而且很少过问国家的事情。————作者

    注318 指大议会。————译者

    注319 指二百人议会和小议会。————译者

    注320 《民法》第一编第三十六条。————作者

    注321 指大议会。————译者

    注322 文中所说的“全权代表们”,指前面所说的调停者;这几位享有全权的代表分别来自两种不同形式的政府:苏黎世和伯尔尼是贵族制政府,而法国是君主制政府,故卢梭说他们“满脑子充满了不同的政府的规章制度。”————译者

    注323 《乡间来信》,第66页。————作者

    注324 见《日内瓦共和国法令汇编》,1735年版,第1页。————译者

    注325 《乡间来信》,第67页。————作者

    注326 《乡间来信》的作者说:“人们对服从他人所感到的恐惧,其程度远远大于对统治他人所感到的喜悦。”塔西陀的看法与这位作者的看法不同,而且对人心的了解比这位作者深刻得多。如果这位作者的看法是对的,则大人物的仆从就不会对有产者们那么粗暴,就没有那么多游手好闲的食客在王公大臣的府第里表现得那么一副奴颜婢膝的样子了。心理状态健康到知道如何热爱自由的人是不多的。大家都想使唤他人,即使为此而必须服从另一主人,也在所不惜。一个小小的暴发户为了使唤十个仆人,竟不惜卖身投靠一百个主人。你看君主国中的那些贵族是多么骄傲;他们是多么神气十足地高声叫喊:“来人呀!”当他们有机会对国王说“愿为陛下效力”时,他们自以为是多么的显赫;他们是多么地藐视共和主义者啊!然而,共和主义者是自由的,比他们高贵得多。————作者

    注327 《调停法》第六条是这样说的:“任何提案在未经过二十五人议会审议和通过前,不得提交二百人议会;在未经过二百人议会审议和通过前,不得提交大议会。”————译者

    注328 只要首领们不违反法律,人民是绝不会起来反抗法律的。正是根据这个一定不移的道理,在中国注328a ,当外省发生暴乱的时候,当局总是惩办该省的督抚。而在欧洲,各国的君主采取的办法则相反,因此,你看他们的国家到底是昌盛还是不昌盛?他们的人口每三十年就要减少十分之一,而中国的人口却一直没有减少。东方的专制主义依然很牢固,因为它对大人物比对人民更严厉;它从它本身找到了救治弊病的办法。注328b 我听说奥托曼土耳其帝国政府已开始采用基督教的那一套办法;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们不久就可看到它将产生怎样的效果。————作者

    注328a 指作者写这段话时的中国,即18世纪的中国。————译者

    注328b 卢梭在这段话中所说的中国的情况和得出的结论,大多采自耶稣会教士路易·勒贡特1697年发表的《关于中国现状的新回忆》中的第9封信。勒贡特的这本书,在18世纪的法国和欧洲流传甚广;书中的看法,有的正确,有的则得自表面现象。————译者

    注329 例如1763年8月10日对大多数公民和有产者8月8日向第一执政官先生提交的《意见书》,他们就是这样答复的。————作者

    注330 “réqwéui”这个词的意思,不仅仅是“要求”,而且是根据某项权利理应得到某种东西。在法院公布的含有这个词的各种法律文件中都是这样用的。我们可以说“理应得到补偿”,但从来不说“理应得到恩准”。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中,公民都有权把他们被下级议会否决了的“诉状”或“要求”提交大议会审议。然而按照1738年公布的法律的第六条中添加的那个词,这个权利便只限于将“诉状”提交大议会;这一点,我们在后文还将叙及。————作者

    注331 指大议会,即组成大议会的全体人民。————译者

    注332 指《乡间来信》的作者特农香及其支持者。————译者

    注333 指《调停法》第六条。————译者

    注334 对于这一点,卢梭后来在《忏悔录》中说:“我的朋友们,或者说那些自称为我的朋友的人,一封又一封地写信来催我回日内瓦去领导他们,并向我保证,公众一定会纠正小议会的错误。由于我担心我一出现在日内瓦就会引起骚动和混乱,所以我没有接受他们的邀请。”(卢梭:《忏悔录》,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下册,第12卷,第793页)。————译者

    注335 日内瓦登记在册的有产者曾一度按四个城区的划分编为四个团队,每个团队又分编成四十个连队,集体活动大都以连队为单位进行。————译者

    注336 见《乡间来信》,第38页。————作者

    注337 据史料记载,日内瓦的全体人民大会在16世纪后半叶以后就没有召开过。————译者

    注338 参见《社会契约论》,第3卷,第17章。————作者

    注339 在1734年3月4日有一千或一千二百位公民和有产者参加的大会上,没有一个人腰间佩带宝剑。此种情形,在其他国家的人看来似乎是不值一提,而在民主国家的人看来却不是;它比任何其他更明显的特征都更能说明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作者

    注340 1707年5月26日日内瓦的小议会发布了一道大赦令,但三个月之后,即8月17日,有产者的三位领袖人物就被逮捕并处以重刑。————译者

    注341 1707年6月初,伯尔尼和苏黎世派了几百名士兵去加强日内瓦的城防部队,使小议会可以放手镇压有产者们的一切活动。————译者

    注342 据日内瓦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大会记录》记载,这项提案是以714票赞成通过的,提反对票的只有278人。————译者

    注343 采用他们的那套办法,要获得“一致通过”就一点也不难,因为整个过程是全由他们掌握的。

    在这次大会开会前,国务秘书梅士特里扎就说过:“让他们全都来,我有办法控制他们。”据说,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只说了“赞成”和“不赞成”这两个词;果然,后来在票上就真的只有这两个词,因此,不论人们选择哪一个词,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如果选择“赞成”那就表明你是赞成小议会的意见而否定定期召开的全体人民大会的意见;如果你选择“不赞成”那就表明你是不赞成定期召开的全体人民大会的意见。以上所说,不是我编造的,我是经过权威人士的同意,才在这里讲述的,因此,我请各位读者相信这是真的;不过,我也应当实话实说,这个消息我不是从日内瓦得到的,而且我也不相信这是真的,我只知道这两个词的意思是含混不清的,使投票人搞不清楚究竟该选哪个词才能表达他自己的意思。此外,我还看不出他们有何必要或合法的借口在票数的计算方法上要改变法律的规定。事实上,再也没有什么事情比人民之所以默不作声地让这种违法的做法得到通过,更清楚地表明这完全是由于他们受到恐吓的结果。————作者

    注344 他们在走出会场时都交头接耳地议论纷纷,许多人都说:“我们总算是熬过了这一天。”第二天,许多人都抱怨说他们中了官员们的圈套,因为他们否定的不是全体人民大会的意见,而是小议会的意见。对于他们的这番话,官员们一笑置之。————作者

    注345 法律早有明文规定:“对任何法律的修改,不经最高议会的批准,都是无效的。”现在要弄清楚的是:对法律的破坏是否应看作是对法律的修改?————作者

    注346 这个话题是针对《乡间来信》的作者而发的。《乡间来信》的作者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向小议会提出召开全体人民大会之权,这纯粹是异想天开,办不到的。”————译者

    注347 我已经在前面讲了在何种情况下小议会非把提案提出来表决不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提出来表决。————作者

    注348 那时候,一遇到有关日内瓦城安危的大事,人们就按照法律的规定召开全体人民大会。在那狂风暴雨的多事之秋,这类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所以全体人民大会召开的次数,比今天二百人议会召开的次数还多。在这里,只举一个时期为证:在1540年的头八个月,就召开了十八次,而这一年并没有什么比上一年和后一年更特殊的事情发生。————作者

    注349 《乡间来信》的作者说:“如果人人都有审议法律的权利的话,则没有哪一条法律不会被批评得体无完肤。”卢梭认为这位作者的这个论点与这里所涉及的事情无关,因此是站不住脚的。————译者

    注350 这个话,是《乡间来信》的作者说的,他说:“这哪里是什么《意见书》嘛,这简直就是对小议会下命令,要它把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提到大会上讨论嘛……”(见《乡间来信》,第102页)————译者

    注351 指《乡间来信》的作者特农香。————译者

    注352 《民法》第12编第1条。————作者

    注353 同上,第2条。————作者

    注354 他们注354a 也是这样在1742年践踏1579年的《索勒尔条约》,说该条约已经过时了,然而该条约已明确订明它的效力是永久的,而且从来没有被任何一个其他条约废除过,并多次得到重申,尤其是在《调停法》中更是着重表述它的效力是永久的。————作者

    注354a 指《乡间来信》的作者及小议会的人。————译者

    注355 人们对执政官的选举是那样的重视,除了按才能选举以外,还不允许出现排斥某种人或偏向某种人等情形,而且曾经颁布过一部法律(这部法律现在已经废除了),严格规定两名执政官应在下城中选出,另外两名执政官在上城选出。————作者

    注356 指《乡间来信》的作者特农香;特农香在首次发表他的这部作品时,没有署名。————译者

    注357 指《乡间来信》。————译者

    注358 见《乡间来信》,第117页。————作者

    注359 指英国下议院议员约翰·威尔克斯匿名发表的一本批评英国政府对西班牙的外交政策的小册子。————译者

    注360 即前面提到的那位著书讽刺英国国王和政府的作者。————译者

    注361 在这个问题上,威尔克斯先生是享有豁免权的,因此,必须采取另外的办法才能收拾他;这个办法是让教会来进行干预 。————作者

    注362 卢梭是日内瓦的公民,是由全体人民组成的大议会的成员之一。大议会是日内瓦的主权者,一切法律必须经过大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因此他说他是他的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成员。————译者

    注363 见《乡间来信》,第54页。————作者

    注364 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赦免的权利原本是公民和有产者特有的,后来,由于他们的努力,这项权利和其他一些权利也给予了土著民和一般的居民;这两种人与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因此也需要在安全方面有同样的保护措施;在这方面,外国人依然被排斥在外。在刑事案件中选四个亲戚或朋友来帮助被告,这对被告虽无多大用处,但对官员们想使之倾家荡产的人是有用的,对按法律规定由他们的天然的敌人当法官的人是有用的。令人惊异的是,在经历了那么多可怕的事例之后,公民和有产者们在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方面并未采取更多的措施,一切刑事案件依然听凭小议会不按法规而按他们自己的意志任意判决。日内瓦人和其他一切正直的人们对《调停法》永志不忘的感激之情是:它把预审这一程序废除了。有许许多多的书都说欧洲人夸耀他们的人道主义,然而,当我看到那些书都出自那些还没有查清楚涉案的人是否有罪就滥施酷刑的国家,我嘴边就不禁露出一丝苦笑。我发现:滥施酷刑是强者逼他们想惩办的弱者招认强加的罪行的百无一失的手段。————作者

    注365 由于一次失误,该法变成了《七年法》,对此,英国人民并不后悔。————作者

    注366 由于国会只拨给一年的补助金,因此,国王不得不每年都要向国会提出拨给补助金的申请。————作者

    注367 指由全体人民组成的大议会。大议会只是开会的时候才能行动,会议一结束,就各自分散,成为普普通通的个人,所以卢梭说他们即使很显赫,“也只是显赫一会儿。”————译者

    注368 指第七封信。————译者

    注369 卢梭认为宣战权与媾和权不是主权行为,“因为这两种行为中,没有一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运用,是确定法律事件的行为。”(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卷,第2章)————译者

    注370 指小议会的二十五个成员。————译者

    注371 保民官是从来不走出罗马城的,他们在罗马城外毫无权威。因此,为了躲避他们的监督,执政官有时候就到乡下去召开人民大会。罗马人的枷锁不是在城里打造的,而是在军队中打造的;正是由于他们到处攻城略地,他们才失去了自由。这一过错,不是保民官造成的。

    就像苏拉利用元老院那样,恺撒也利用保民官。每个人都采用他认为最便捷可靠的办法来达到他的目的。总有一个人登上宝座,至于这个篡夺权力的人是马里乌斯还是苏拉,是恺撒还是庞培,是屋大维还是安东尼,这有什么分别呢?不论哪一方得胜,都是不可避免地要篡夺权力的。前方的军队需要首领;肯定无疑的是,这些首领之一必将成为国家的主人,对此,保民官是无可奈何,一点办法都没有的。

    《乡间来信》的作者今天对人民的保民官所作的这种批评,早在1715年已经由国务秘书德·尚波鲁日先生在致总检察长的一份备忘录中说过了。当时担任总检察长的路易·勒福尔先生在对那份备忘录的复函中告诉德·尚波鲁日说:“保民官的威望和权力是共和国安宁的保证。他们的失败,不是由于他们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执政官的阴谋。”很显然,总检察长勒福尔没有预料到在我们今天有人又重新提出他早已驳斥过的说法。————作者

    注372 见《社会契约论》,第4卷,第5章;这一章的文字不长,人们在这一章中将看到我对这个问题的简要评述。————作者

    注373 指波兰国王斯坦尼斯拉斯·勒辛斯基。“爱行善事的哲学家”是人们给这位国王起的雅号。————译者

    注374 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讲过了。————作者

    注375 事情的起因是:政府要在市政厅所在的高地上修一座碉楼,并用一道围墙把碉楼围起来,以便监控全城的人民。修碉楼的木料已经预备好了,如何防卫这一碉楼的计划也已制订,并向卫戍部队的长官下达了有关命令,武器和弹药也从军火库运到了市政厅,而且在稍远的一条街道上还架设了二十二门大炮,在其他几条街上也架设了大炮。总而言之一句话,没有经过其他议会的同意而擅自由掌握卫队的执政官和其他几位官员暗中策划的这一可怕的阴谋的准备工作已完全筹备就绪。不过,在这一阴谋被揭露时,这些人所做的事情尚不足以构成向他们起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他们确实是有什么图谋,因此,当时在日内瓦还处于优势的有产者们只是让他们平平静静地撤离,而一点也没有为难他们,也没有到他们家里去搜查和传讯他们的家属;对于他们的财产,更是一点也没有触动;而要是在其他国家,人民首先就会把策划阴谋的人通通处死并抄没他们的家产的。————作者

    注376 指二百人议会。————译者

    注377 请看他们是在什么事情上又来这一套的!他们是在一次令人震惊的对一个所谓的国事犯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又来这一套的: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一位公民因在给一位友人的信中用极其委婉的词句谈论官员们对另外一位公民的做法就被当作刑事犯来惩办,这谁相信啊?你在最专制的政府中可曾见过这么横暴的事例?在希卢埃特先生退休的时候,我给他写过一封信。这封信,后来在巴黎尽人皆知;信中的词句之放肆,就连我本人也找不到可与之相比的先例。这也许是我一生当中所写的唯一一个最该受批评的作品了。然而,谁曾对我这封信说过一言半语?连提都没有人提过嘛。在法国,只惩办那些写诽谤性文章的人;人们做得对。人们允许个人与个人之间可以自由谈论国家大事,从来没有听说过什么人因在信中对法庭所做的事情发表毫无讥刺和咒骂字眼的意见便受到指摘。我在青年时期是那么地热爱共和国政府,到了老年,会不会因发现在君主国比在我们共和国有更多的真正的自由而改变我的看法呢?————作者

    注378 这位公民就是卢梭本人。————译者

    注379 参见本书第12页作者注20 。————译者

    注380 对这件事情,卢梭在《忏悔录》中说:“我白白地等了一年多,一直没有人站出来抗议这一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而发布的逮捕令,于是,我终于下定了我的决心,……给那一年的首席执政官法弗尔先生写了一封信通知他:我正式放弃我的市民权。”(卢梭:《忏悔录》,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下册,第794页)————译者

    注381 着重号是原有的。————译者

    注382 他们用什么理由和借口把一个如此明确规定和如此重要的条文拖延不办而不被人觉察,这真令人想不通。当偶尔同某些官员谈起此事时,他们总是冷冰冰地回答说:“每一部法律都印了单行本,你们把它们汇总在一起就行了。”按照他们的这个说法,好像所有的法律都一个一个地全都印发了似的,好像把那些零零散散的小本本收集起来就可以成为一部法典,成为一部具有第四十二条所说的那种权威性的《法律汇编》。这些官员竟这样履行一项如此重要的职责吗?这样严重的失职行为将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呢?————作者

    注383 他们在每一次拒绝公民们既合理又正确的《意见书》时,口气虽然显得很生硬和坚决,但却显得很不自然。日内瓦的小议会的成员大部分都是很精明的人,他们怎么没有意识到拒不向自由的人民、不向立法机关的成员提交法律的正式文本是一件很卑劣甚至是令人震惊的事情呢?他们这样做,会引起人们对他们产生满腹狐疑和猜测,这有什么好处呢?至于我,我认为他们拒不提交原件,其结果对他们是不利的。然而,他们给他们自己立了这么一条规矩:对所有的《意见书》都给予一个否定的答复,使公民们的《意见书》都石沉大海。谁能保证最有耐心的人在《意见书》次次都杳无回音的情况下不灰心呢?何况二百人议会已经决定要传讯最近几个提《意见书》的人,案由竟然是要追究他们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今后谁还敢提交明知不仅毫无结果而且还要受到追究的《意见书》呢?此事,如果是出于小议会的授意,那么,我们应当承认二百人议会只不过是奉命办事而已。————作者

    注384 见小议会1763年12月7日的《大事纪要》中所记载的对六位公民和有产者11月21日的口头质问所作的回答。————作者

    注385 第170页。————作者

    注386 第154页。————作者

    注387 关于“平等”一词的概念,请参见《社会契约论》第2卷第11章的解说。————译者

    注388 人民中的公平,是一种政治美德;而国家首领们的暴虐无道,则是一种政治罪恶。如果我们这些老百姓处在他们的地位,我们也许也会变得像他们那样横暴、专权和不公正。如果某些官员来向我们吹嘘他们是多么廉洁、多么谦逊和公正,那纯粹是骗人的鬼话,是为了打消我们的怀疑,骗取我们的信任。对于这样的官员,我们即使不说他们没有他们吹嘘的美德,也可以说他们是例外的,而法律是不允许例外的。————作者

    注389 指公民和有产者们提《意见书》的权利。————译者

    注390 指小议会手中的否决权。————译者

    注391 伯里克利斯(公元前495——前429),古希腊政治家。————译者

    注392 修昔底德(约公元前460——前400),古希腊史学家。————译者

    注393 《乡间来信》,第172页。————作者

    注394 《乡间来信》,第101页。————作者

    注395 为此,在日内瓦设立了一个调停法庭,专门审理官员们违犯法律的案件。这个法庭一成立,共和国的主权不久虽被摧毁了,但公民们的自由反倒比没有提《意见书》的权利的时候更有保障。由此可见,空有“主权者”这个虚名,是没有多大的意义的;只有享受自由才是最重要的。————作者

    注396 流亡途中的卢梭的这句话是有感而发的。他认为他遭到了他的同胞的抛弃,在关键时刻没有人站出来为他说话。关于卢梭与日内瓦的恩恩怨怨,请参见卢梭:《忏悔录》,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下册,第12卷。————译者

    注397 卢梭:《一个孤独的散步者的梦》,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12页。

    注398 卢梭:《忏悔录》,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上册,第77页。

    注399 卢梭:《忏悔录》,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下册,第472页。

    注400 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4页。

    注401 卢梭:《忏悔录》,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下册,第794页。

    注402 卢梭:《一个孤独的散步者的梦》,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0——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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