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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印度与印度教的一般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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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这些被逐出共同体的婆罗门至少还可以在那些食用牛肉的、不净的种姓里,找到个安身之处。然而,一个有意识地杀害一头牛的人则毫无可能立足于印度教共同体之内[14]。

    * * *

    [1]文献,参见附录一。

    [2]莫卧儿王朝(Groβmoghul)是伊斯兰教的卡坡尔王国(印度西北部)国王巴布尔(Babur)于16世纪初侵入印度本部所建立的王朝。阿克巴(Akbar, 1556——1605)为第三代君王,也是真正统一印度的莫卧儿帝国的实际创建者。除了所向无敌的武功之外,在内政上,他重新划分省区,建立官僚体制,收归各省之民政、军政与财政大权于中央,而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央集权大帝国的君主。此外,在文化上,他采取印度教、伊斯兰教亲善的策略,颁布了一连串违反伊斯兰教教规的法令,而对其他的宗教采取宽容的态度,不仅自己娶了数名印度教女子为妻,且鼓励印度教、伊斯兰教通婚,禁建伊斯兰教寺庙,甚至不准再用阿拉伯语,因此甚受广大的印度教徒的爱戴,大有助于帝国的巩固。常年征战不识文墨的阿克巴却能根据他人的讲述而娴熟文学与历史,更雅好宗教问题的探讨,可谓文治武功皆有所成的大帝王。————译注

    [3]位数体系自邈远之古即已存在,五六世纪时则已知有零。算术与几何也是印度自行发展出来的。大的负数则用“抵消”(ksaya)的办法来解决。

    [4]关于这点,日译本的补注者中村元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学者一般都将婆罗门教与印度教区分开来。虽然区分点并不是判然若揭,但一般说来,遵奉吠陀圣典且承认婆罗门祭司之权威的宗教倾向,是为婆罗门教。相对的,尽管以婆罗门教为本,但多方吸取民间信仰成分的宗教倾向则称为印度教。婆罗门教大体上是成立于佛教兴起之前,而印度教则受到佛教的影响。印度教在表面上看来是承认吠陀圣典的权威,但实际上其宗教的仪式典礼大都和吠陀没什么关系。————译注

    [5]摩奴(Manu),印度神话中之人类始祖,据传说有十四世,每世432万年,第一世摩奴名斯婆闾菩婆(Svayambhava),一说系梵天之孙,一说系梵天与舍多噜波(?atarūpā)之子。《摩奴法典》(Manu-Smrti)为印度婆罗门教法典,系以《摩奴法经》(Mānava-Dharma-Sūtra)为基础修订而成,为印度法典中之最古老者,其编成年代约为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之间。据该书自述,系由梵天著成,并传予其后代,即人类始祖摩奴,再由其后代波利怙(Bhrigu)传到人间。全书共分十二章,含2685偈,内容为关于吠陀习俗、惯例与说教之法律条文,其中诉讼法、民法等规则拙劣不全,适足以显示该法典之古老程度。《摩奴法典》古来即为印度人生活法规之准则,缅甸之佛教法典即依此法典作成,《暹罗法典》亦根据《摩奴法典》而成,爪哇亦有《摩奴法典》,巴厘岛现在仍实际应用之。————译注

    [6]刹帝利一般而言是指武士阶级,但亦包括王公贵族。他们拥有广大的土地,可以自由行使权力,战争之际则负责指挥庶民与奴隶出身的士卒。————译注

    [7]锡克教是伊斯兰教与印度教混合而成的一个教派,原先是和平主义的,后来发展成一种战斗团体,在政治上相当重要。不过就我们目前所谈的问题而言,无须详究。

    锡克教为印度教改革派之一。开祖为那那克(Nānak,1469——1538),出生于拉合尔(Lahore)近郊。sikh一词乃由梵文?ishya(弟子)转化而来,意指开祖那那克之门人。某日,那那克于沐浴时受到感召,遂发心至印度各地游历布教,解说哈里(Hari)为世间唯一永远之神。奉《圣典教书》(Granth Sāhib)为主要经典,其教义建立于印度教虔敬派之基础上,并摄取伊斯兰教苏非派(Sūfī)之神秘主义因素,主张业报轮回,提倡修行,而反对化身说、偶像崇拜、烦琐祭仪、苦行、阶级、人种之差别及消极遁世之态度等。认为世上所有现象皆为神力之最高表现,人在神前一律平等,个人灵魂唯有与神结合方能获得解脱。然而并非否定古来印度诸神,而系以冥思来信仰诸神。信徒中包括印度教徒与伊斯兰教徒。四祖拉姆达斯(Rām Dās,1534——1581)于阿穆利萨(Amritsar)建立本山黄金寺(Darbar Sāhib),为锡克教徒信仰中心。五祖阿尔琼(Arjan Mal,1563——1606)则汇集先祖及圣者之赞咏,编成《根本圣典》(ādi Granth)。阿尔琼后为伊斯兰教君主所杀,九祖亦为伊斯兰教徒刺杀,锡克教与伊斯兰教的冲突遂日渐激烈。至十祖哥宾德辛格(Govind Singh,1666——1708)遂将教团军事化,结成卡尔萨(Khālsā)宗教团体,信徒于入团之际,须先行“剑之洗礼”(Khandadi Pāhul),且命名为“狮子”(Singh)。因无种姓、阶级之别,故数日内即有8万人受洗。彼等具有强大之团结力,并要求常备五K,即:蓄发(ke?);随身带梳子(knaga);手带钢环(kara[腕轮]),象征万能之神无所不在;穿短裤(kach),象征节操;佩剑(kirpan),象征抗拒罪恶。这也就是韦伯所说的,锡克教自此乃成为一个战斗团体,在印度的政治史上不断扮演着重要角色,首先是反抗伊斯兰教的统治,接着是反抗英国人的统治。一直到目前为止,在印度政治上仍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近年来印度一些著名的政治谋杀案件,有许多皆为锡克教徒所为。————译注

    [8]公元前5世纪由大勇所开创的印度宗教。所谓耆那教(Jinismus),是指克服烦恼而获得解脱的“胜利者(Jina)之教”。为了解脱业的束缚,耆那教主张彻底实践严格的戒律和禁欲苦行,尤其是不杀生戒,如此一来,比丘们连虫蚁也不敢杀害,衣服也不准穿着,因而裸体乞食。一般信徒唯恐犯了杀生戒,所以多半远离生产事业而从事商业与金融业。2世纪时,教团分裂为主张完全裸行的天衣派与认可穿白衣的白衣派,目前约有200万信徒。————译注

    [9]缅甸与印度当时皆为英国的殖民地,1937年4月1日缅甸再度与印度分离开来。————译注

    [10]《新约圣经·路加福音》第十四章二十三节:“主人对仆人说:‘你出去到路上和篱笆那里,勉强人进来(compelle intrare),坐满我的屋子。’”compelle intrare与coge intrare同义。根据韦伯的说法,基督教最早的一次宗教战争是在圣奥古斯丁教徒“强制加入”(coge intrare)的口号下发动的,根据此一口号,无信仰者或异教徒只能在改宗与灭绝之间作一选择。另一方面,伊斯兰教的圣战诫命虽是迫使所有非信仰者屈服于信仰者之政治权力与经济的支配之下,但是如果这些非信仰者是某一“圣典宗教”的信徒,那么可以不必消灭,基于财政利益的考虑,他们的存在反而被认为是有价值的。详见《宗教社会学》,页118;另参见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第二部第七章《法律社会学》第五节(S.474)的讨论,英译本见Economy and society,Vol.2,p.820,p.834,n.26。————译注

    [11]关于门户开放的种姓,参见附录二。

    [12]孟塔奴斯(Montanus)为2世纪后半叶小亚细亚的弗利基亚人,或许是奇碧莉(Kybele)女神的神官改宗基督教者。他自命为先知,强烈反对当时日渐制度化与形式化的基督教会及教士制度,并预言耶路撒冷的天国会出现在弗利基亚的佩普塞城,且高唱狂信的禁欲主义。孟塔奴斯派的教义及秘仪祭典颇得人心,广传于地中海沿岸各地,至3世纪时,被教会指斥为异端而逐渐衰退。————译注

    [13]戴克里先(Diocletian, 230——316),罗马皇帝,在位时间为284——305年。他结束了前此约百余年的混乱,建立起皇帝的绝对专权政治。为了皇帝的尊严,他一方面推行皇帝崇拜,另一方面则对基督教进行最后的大迫害。————译注

    [14]或者说得更正确些:即使是那些(很有理由)被怀疑参与毒杀牛只行为的种姓也会成为所有印度教徒嫌恶的对象,尽管他们在官方来说仍是被承认的印度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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