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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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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假定自己是有罪的。他把诉讼程序与法律加以对照。

    先生,我已经向你讲述了有些人怎样引用我书中的话作证据,指摘我攻击法律所承认的宗教;我认为他们的指摘是毫无道理的。然而有人却根据他们的指摘判我有罪,把我当罪人看待。现在,姑且就假定我有罪,但让我们进一步分析他们对我的惩罚是否合法。

    同道德一样,罪过也有大小之分。 注176

    即使一个人犯了某种罪,但不能因此就认定他也犯了其他的罪。法律的公正在于严格按照过错的大小来量刑;极端的司法手段是不考虑某些可缓和法律的严酷性的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它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即使人们所说的罪过是真有其事,我们也应当进一步探讨它是属于哪种性质的罪过,应当采用你们的法律规定的何种程序去审理。

    如果我真的是像他们所指控的那样违背了我所做的有产者的誓言,那我就犯了一项国事罪;对于这项罪行的审理工作,是直接属于小议会的。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

    如果我的全部罪行是对教义发表了错误的言论,即使我的言论真的是亵渎了宗教,那也应该另当别论。按照你们的法律,应当首先由另外一个法庭来审理。

    即使我犯的是一项国事罪,那也首先需要根据法律定性之后,才能宣布我犯了国事罪,而这项工作是不应当由小议会来做的。它的权力是惩办罪犯,而不是检察他是否犯罪。正如我们在后面即将看到的:这是你们的法律明文规定的。

    首先应当弄清楚的是:我是否真的违背了我的誓言,也就是说我是否真的违背了我的祖先在被接纳为有产者时所做的誓言。就我来说,我那时既未住在这个城市,也未担任过任何一项公民担任的职务,因此,我没有做过这一誓言。这一点,且按下不细说。

    其实,在这项誓言包括的内容中,只有两条能用来定我的罪:第一条,承诺“按照神圣的《福音书》的教义生活”;最后一条,承诺“自己不做,也不允许别人做任何违背神圣的《福音书》的教义的坏事或恶行。”

    我不仅没有违背第一条,而且还非常忠实地按照它的规定行事,甚至还十分大胆地以前无先例的姿态在天主教徒中公开宣讲我的宗教信仰,尽管那时我已经加入了天主教。 注177 人们不能把我少年时候的失误说成是违背誓言,何况1754年我又重新皈依了新教,恢复了我的有产者的权利;此事在日内瓦已广为人知,而且是有真凭实据为证的。

    他们也不能以我那两本受到谴责的书 注178 为证据,说我违犯了第一条,因为我在书中一再宣称我是新教的教徒,何况行为是一回事,著作是另一回事呢。按照新教的教义生活,就是信奉新教,尽管在那两本受到谴责的书中很可能有背离新教教义的地方,或者犯了其他冒犯上帝的罪(不过,上帝是不会单单因为这一点就把这个犯了一点儿轻罪的人逐出教会的)。这层道理,如果广泛讨论起来的话,问题就出在这个誓言的本身。由于宗教信仰和一切反宗教的行为是不相容的,所以人们只好把本来是一条的条文分成两条。按照第一条,人们坚决按照新教的教义生活;按照最后一条,人们坚决不做任何违犯新教教义的坏事和恶行。这两条是大有区别的,而且是被许多其他条文隔开的。在立法者看来,这两条是可以分开的,因此,即使我违犯了最后一条,但不能因此就说我违犯了第一条。

    然而,我真的违犯了最后一条吗?

    请看《乡间来信》的作者是怎样强词夺理的(第30页):

    “有产者的誓言严格规定‘自己不做,也不允许别人做任何违背神圣的《福音书》的教义的坏事或恶行。’既然在那两本蛊惑人心的书中一再声称《福音书》是荒谬的,对社会是有害的,这似乎就有点儿 注179 注180 像是一桩攻击该书的恶行,因此,小议会就不能不对那个被许多人指摘为做了这一恶行的人严加注意。”

    你看这些先生们是多么可爱!他们似乎远远地就看见了这一点儿恶行,而且根据这一点儿恶行,他们就对这两本书的作者严加注意,而这一“注意”不是别的,乃是一道逮捕令。

    《乡间来信》的这位作者真会开玩笑,说他们下令逮捕我,纯粹是出于善意。他说:“小议会可以对卢梭先生发传票传讯,也可以拘留,也可以逮捕……在这三个办法中,最后一个办法是无比温和的……这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警告,目的在于告诉他:如果他不愿意应诉,他就不必回到日内瓦来;如果他愿意应诉,他就好好地为他的辩护做好准备。” 注181

    那个对可怜的西班牙王子卡洛斯执行绞刑的刽子手布朗多姆就是这样大开玩笑的。由于王子大吵大闹,拼命反抗,他便一边使劲勒绞绳,一边对王子说:“别闹了,殿下,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你好。”

    然则他们指摘我所做的,究竟是什么坏事和恶行呢?据我的理解,所谓“坏事”,是指暗中悄悄干的事;所谓“恶行”则是指背地里搞的鬼把戏,是唆使某些人反对基督教和反对我。然而在这个世界上,再也找不到什么事情是比公开出版一本书并在书上印上作者姓名这一行为更不悄悄地和背地里搞的了。当我对某些问题(不论是什么问题)发表我的看法的时候,我就当面对公众大声地讲,并自报我的姓名;说完之后,我就回到我的居住地,平平静静地过我的生活。我怎么也不明白,人们怎么会说我这样做是在做坏事和恶行。

    为了更好地理解誓言的精神和词句的意思,就必须追溯到订立该誓言的时代。当时的问题,主要是要使国家不至于再次遭受它刚刚摆脱的双重桎梏。人们每天都发现有人借宗教之名为萨瓦王室和主教的利益搞新的阴谋;可见“坏事”和“恶行”指的是这种事情。自从有了法语之后,这两个词肯定再也不能用来指一个人在他署名的书中发表其看法了,何况在他的书中既没有指名道姓地说谁,也没有标榜他自己,更没一句话涉及任何一个政府。人们对我的指摘,在《乡间来信》的作者本人看来也是那么的不真实,以致他也承认我“忠实地履行了公民的义务。” 注182 可见,如果我真的违犯了有产者的誓言,我怎么能“忠实地履行了公民的义务”呢?

    由此可见,说我违反誓言,这一指摘是毫无根据的;何况,如果我真的违反了誓言,在日内瓦就不会没有人没听说过他们所指控的那些事情。实际上,没有一个日内瓦的有产者不在这一条或那一条上违反誓言的。然而却谁也没有因此便去和他吵闹,更没有因此就下令逮捕他。 注183

    他们也不能说我攻击道德,因为我在书中处处都把公众的利益置于个人的利益之上,并一再指出:对人类尽我们的义务,就是对上帝尽我们的义务;只有把道德奠定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使它成为真正的而不是徒具虚名的道德。他们不能说我这本书的目的是试图破坏既有的宗教敬拜仪式和公众秩序。恰恰相反,我在书中反复告诉人们,在任何事情上都要遵守法律;即使在纯属宗教的事情上,也要遵守法律。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一位日内瓦的教士对我攻击得最厉害。

    他们议论纷纷的这一如此可怕的罪行,即使说它是真的,它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在某些信仰问题上的小错,虽无益于社会,但对社会也没有多大影响;要说它有什么害处的话,它最大的害处是主张对别人在宗教问题上的看法持宽容态度,因此也主张:无论在国内或国外,在宗教问题上都要保持和平。

    现在,我要问你这位熟悉你们政府和法律的先生:一个普普通通的人在信仰问题上能犯多大的错误?这类案子应当由谁来审理?特别是第一审应由谁来审理?由小议会来审理,还是由教规督导委员会来审理?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

    首先应当弄清楚我犯的是哪一种罪,把这个问题弄清楚之后,才能根据法律来确定审判的程序。

    对于在信仰问题上犯错误和散布谬论的人如何惩办,你们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过,在《教会法》第88条关于教规督导委员会那一章里,对如何审理按自己的意见曲解教义的人却规定了一个审理程序。它的原文是这样说的:“无论何人,只要擅自按其一己之见曲解公认的教义,都将被传唤到会接受询问;如果他认错了,就可免于对他提出谴责,也不对他定什么罪名;如果他坚持,则可对他提出警告,一次警告无效,可再次警告或三次警告,以迫使他改正;如果最后认为必须采用更严厉的手段,就可禁止他参加圣体瞻仰仪式,并通知主管官员酌情处理。”

    从以上的引文可以看出:

    (1)对这类罪行的初审权是属于教规督导委员会的。

    (2)该法的立法者认为,只要犯这种错误的人悔改了,这种罪行就不是不可饶恕的。

    (3)它还规定了人们应当采用何种手段使罪人迷途知返,回到正路上来。

    (4)采用的手段是非常温和的,合情合理的,而且是最适合于基督徒在处理不扰乱社会而只涉及宗教的过错方面按照耶稣的榜样使用的。

    (5)文中规定的最严重的惩罚是按照罪行的性质来定的,即:由于罪人冒犯了并企图继续冒犯耶稣,因此便不允许他参加圣体瞻仰仪式和领圣餐。

    经过以上程序之后,教规督导委员会就通知主管官员,由主管官员去处理;因为,在一个国家之中,只允许一种宗教,谁要在国中宣扬另一种宗教,就应当被逐出国家。

    在1563年的让·莫雷里的审件中所遵循的,就是这条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

    居住在日内瓦的让·莫雷里在他出版的一本书中抨击教会的风纪松弛;此书遭到奥尔良教务会议的谴责。他对教务会议的谴责十分不满;接着,便收到日内瓦教规督导委员会的传票,传他到会接受询问,但他坚决不去接受他们的询问,并逃离日内瓦。后来,尽管得到主管官员的允许回到日内瓦,但他既不愿意按照官员们的意见与教士们谈话,进行和解,也不到教规督导委员会去接受询问,因而教规督导委员会对他再次发出传票,于是他只好到教规督导委员会去。在几次冗长的争论之后,他一点也不妥协。这时,小议会便发传票传他,然而他本人没有到小议会去,只让他的妻子送去一份书面声明,并再次逃离这个城市。

    最后,只好对他开始法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对他的书提出起诉。由于此案的判决书非常重要,而知道判决书原文的人不多,因此我将全文抄录如下;我深信它是有用处的。

    “余等本城刑事法庭法官,听取了尊敬的本城教会教规督导委员会对居住本城的让·莫雷里的案情陈述和起诉书;鉴于让·莫雷里在接到传票之后,不仅不到本庭和小议会接受审讯,反而第二次逃离本城。根据此等理由以及其他正确的理由,余等按照我们古老的习惯,在小议会及本城公民积极的参与下,在我们的先辈和上帝与《圣经》面前,以上帝神圣的名义,以圣父、圣子和圣灵的名义,做出本判决。阿门。 注184 在让·莫雷里缺席的情况下,余等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按照本庭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最后判决,郑重提醒各有关人员不要阅读让·莫雷里的那本书,以免受他的欺骗,对书中的胡言乱语要提高警惕;由于该书试图以蛊惑人心的方式在教会内部制造分裂与混乱,因此,余等此前认为、现在依然认为该书是一本有毒害的书;为了做出榜样,余等已下令当众焚烧了一本,并禁止所有的书店陈列和售卖该书;禁止本城所有的公民、有产者以及不论以何种身份居住在本城的居民购买和阅读该书;凡家中有该书者,须上交本庭处理;凡知道哪里有该书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庭报告;如知情不报,定予严惩。

    余等在此同时知照本城警察局长,务必完全切实执行本判决。

    本判决书于1563年9月16日星期四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彼·舍勒拉(签字)” 注185

    先生,单就这份判决书的时间和地点来说,就有许多问题值得讨论。不过在目前,我们还是谈主要的问题。请看当时法庭是怎样判处莫雷里的:他的书是在庭审结束时才被烧掉的,而且不是被一名刽子手烧的,也没有对他的书施加任何侮辱性的动作,更没有下令逮捕书的作者,尽管他坚持到底,拒绝不到庭。

    如今对我,却不是这样,大家都知道小议会是怎样对我采取行动的:他们在我的书刚一出版,甚至在教规督导委员会尚无人知晓这本书的情况下,仅从邮局投递收到此书,看了一遍就定罪,把书当众烧毁,并下令逮捕我,这一切都是发生在八到十天之内的事。谁也没有见过如此草率从事的了。

    现在姑且假定我触犯了法律,因为,只有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才能断定我是有罪还是无罪。不这样假定,他们有什么权力惩罚我不冒犯任何人而且法律又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呢?

    在这件事情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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